| 类别 | 品种 | 限量 |
| 第一类物品 | 衣料、衣着、鞋、帽、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命币1000元以下(含1000元)的其他生活用品 |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,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,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|
| 第二类物品 |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| (1)港澳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港澳地区的内地居民,免税香烟200支,或雪茄50支,或烟丝250克;免税12度烟草制品 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(0.75升以下) 酒精饮料 (2)其他旅客,免税香烟400支或 茄100支或烟丝500克;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(1.5升以下) |
| 第三类物品 |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生活用品 | (1)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、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、赴外劳务人员和 援外人员,连续在外每满180天(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 入学之日起算至毕业之日止),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(2)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|


